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利用小时数政策出台比预期提前并强于预期。我们认为政策将成为行业回暖的强心针,且对下半年行业基本面有利。目前风电的保障收购小时数为1,800-2,000小时,光伏为1,300-1,500小时,基本符合市场预期。
但是,与先前的配额制政策不同,这次的新政策更为严格,且要求地方电网为新能源的弃电问题提供现金补偿。此外,政策中还提出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监管,这被视为是电力改革的一部分。
比起光伏企业,我们认为风电企业从新政中受益更多,因为光伏企业的补贴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虽然市场担心政策能否得到严格执行,但是我们看好下半年的发电利用小时的复苏,因为16-18年将有8条超高压输电线投入运营。根据我们估算,我们预测龙源电力将因为高利润敏感性而受益最多(如果政策100%执行,净利润将提高28%),公司在甘肃、宁夏和新疆的机组布局最多。
新政彰显了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解决弃电问题的决心。国家能源局于5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并于5月31日正式公布。
《通知》主要包含七大内容:1)能源局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2)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通知》以及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最高优先等级优先发电。已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附表核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3)保障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标杆上网电价和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超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4)地方政府应针对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利用时间,并向全社会公布。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除了风速不确定以外,利用小时不得低于能源局制定的目标。
5)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电量空间,在收购小时结算时,新能源的结算应享有最高优先级。
6)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电网企业应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
7)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发改委将此项政策视为电力改革中的重要一步,将解决长期以来弃电严重的问题,有利于我国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