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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如何改善弃风限电?
2016-10-12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602
风电发展的节能、环保与减排效应客观存在,但是有待化石能源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后才能体现。8月底,国家能源局发布《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这是能源主管机构首次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年度监测和评价结果。
风电发展的节能、环保与减排效应客观存在,但是有待化石能源外部成本充分内部化后才能体现。8月底,国家能源局发布《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这是能源主管机构首次公布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年度监测和评价结果。报告显示,2015年,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77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约为5%。
尽管比例微小,但是从2014年开始,弃风持续恶化。全国的弃风率从2014年的8%,上升到2015年的15%,到今年上半年超过了20%。个别风电大省,特别是辽宁、新疆、甘肃等地,弃风限电尤其严重,年利用率可能只有设计水平的50%左右。
未来电力系统的灵活性需要进一步增强。这种灵活性的重要表现是系统的基荷(指扣除可再生能源之后的“净负荷”,因为可再生能源需要优先调度)会越来越小,以至于在可再生能源占据较大份额时(比如20%)彻底消失。
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越多,系统的运行挑战越大,其他机组利用率受到的影响也会越大。可再生能源增长陷入困局,发电份额僵持在5%以内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当前弃风限电原因缺乏共识性诊断,一些旧有模糊的、误导性或者仅是对问题的另外一种描述的归因(比如电源电网协调说、电力需求不旺说)仍旧具有很大市场,煤电具有事实上的优先调度地位,这都是很不利的环境。因此需要重大的政策调整短期来扭转趋势,为长期的机制变化赢得时间。
我国的电力系统由于长期以煤电为主,目前客观上仍是基荷友好、煤电友好的系统,这特别表现在计划小时电量分配、辅助服务认定、价格设定等方面。未来,要打破波动性非水可再生能源进入系统的障碍,以下的短期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目前能源局已经出台风光最低保障小时数收购办法,建议后续的政府规划明确以此文件作为风光消纳考核的基准。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打破火电的事实优先地位。
取消“节能发电调度”的提法,建议改为“落实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调度”。能源并不具有无穷价值,节能与否永远都只是约束,而不是目标。节能发电调度由于信息不对称与逆向激励问题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明确“调度运行数据”透明化的基本目标,调度机构应该及时上网公开小时级负荷与各种电源出力数据,接受社会监督。这是对风电弃风问题形成共识性理解与正确“药方”的前提。
明确消灭“点对网”送电的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将极大消损整个系统的灵活性。电力消纳应以地理区域上逐层扩大为基本方法论,电网范围的扩大,要遵循“水到渠成”的规律。
要保持足够的风电补贴强度,促进持续的技术进步。
面对火电的过剩,要大幅下降煤电标杆电价水平,转成容量电价,减弱火电争发电小时数的激励。
风电发展具有能源环境、经济社会方面的诸多收益。这种收益的存在,便于团结众多的社会利益群体,从而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这并不等于依靠持续补贴可再生能源、不断扩大其装机与发电水平,就可以最终解决环境外部性的问题。从理论上讲,通过补贴“好”的能源,从而解决能源环境问题是成本很高、效率很低的选择。这不仅会因为降低的能源成本引发需求反弹,并且更重要的是,它并没有直接削弱传统化石能源的竞争力(如果一直补贴下去,化石能源的竞争力往往也会增强,补贴的规模可能大到不可承受),因此要实现既定的目标,其成本是很高的,甚至近乎不可能。
化石能源之所以价格相对较低,其根源在于现实中的外部性因素(比如污染、能源安全、温室气体排放)并没有完全内部化。从理论上讲,可通过燃料税、环境税与碳税内部化这些成本。惩罚那些“坏”的(这种惩罚也需要具有法律上“刑罚适当”的要求),是解决问题的“最优选择”。这些工具,在“十三五”期间,需要跟解决可再生能源技术外部性的优惠电价一道,共同促进可再生能源在电力系统中的份额持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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