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8月下旬首次审议之后,今日(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再次进行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
与首次审议时的修改草案(下称“初审草案”)相比,二审草案中,电网建设扮演重要角色。
初审草案中,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第九条做出修改,增加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不过,在过去的几个月草案征求意见阶段,该条款受到不少人大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以及企业的“挑刺”。他们提出,鉴于可再生能源“不稳定、难以并网”等特点,其开发利用规划应包括配套电网建设的内容。
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经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条规定的规划主要内容中,增加“配套电网建设”的规定。
对初审草案的另一重要修改,则来自于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条件设置上。
初审草案中,将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关于“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电网企业应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
当时,此举曾被社会认为是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公司的一大利好,不过,在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报告中,该条也被建议作出修改。
据了解,包括国务院法制办、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多部门和企业提出,草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与“最低限额指标”的规定,本身是矛盾的。
“如果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全额’与规定的收购电量‘最低限额指标’不一致,是按‘全额’收购,还是按‘最低限额指标’收购呢?”
此外,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还提出,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受自然因素影响很大。一年内风力大小和太阳光照不同,发电量也不同,对其发电量很难做出符合实际的预测,由政府部门事先确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实际中难以操作。
“草案规定要对每一电网企业都确定一个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是绝对做不到的。而且电网企业在完成‘最低限额指标’收购后,就可不再收购剩余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也不符合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则。”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电监会在9月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上表示。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相关部门研究后认为,为促进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由有关部门制定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比重的规划目标以及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具体办法,是“必要和可行的”。
因此,今天审议的草案仍然保留“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内容,但在具体表述上,该条增加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确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具体办法”的内容。电网企业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作用再次被强调。
具体到电网公司“全额收购”的办法,按照二审草案,电网企业将由原来的“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变成“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初审草案中的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其他内容,包括将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并无大的改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透露,8月份以来,初审草案除了印发各省区和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外,中国人大网站也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进入12月以来,该委员会更是两次召开会议,根据各方意见逐条审议草案,提出了今天接受审议的新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