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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彰显推动低碳经济的国家意志

2010-03-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数:2079

  西藏最大的太阳能光伏电站日前在拉萨市当雄县羊八井镇开工建设。项目地址与羊八井地热电站变电站仅一墙之隔,产生的电能经高压输送至羊八井地热电站变电站,利用现有的输电线路并入藏中电网进行远距离输送。新华社记者 觉果 摄

  2009年12月26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其颁布是对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的进一步完善,对包括风电、太阳能及生物质能等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了更进一步的法律保障。全面解读《修正案》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家可再生能源立法导向,以及在其修订过程中还需不断完善的内容。

  《修正案》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

  2009年9月22日,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开幕式上发表题为《携手应对气候变化挑战》的重要讲话,阐述了我国在未来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方向与实施决心。2009年11月25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我国长期发展战略目标。

  2009年12月26日的《修正案》,即是我国在上述大背景下具体落实国家承诺的行动之一。鉴于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需要社会关注、政府扶持的阶段,其经济性只有伴随着技术进步、规模化发展才能得到整体提升,本次《修正案》的内容全面地体现出我国在应对环境变化的社会认同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以立法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阶段性的扶持、培育与引导的立法初衷。

  修正的主要内容及其解读

  对开发失衡作出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需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实现了规划审批权的集中。

  《修正案》中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该项修正主要是针对近年来我国新能源的开发建设与国家中长期规划间存在较大失衡(尤以风电开发明显)的现象做出的。本次修正强调了中央政府全局统筹的职能,有利于整个新能源产业获得前瞻性的战略部署与健康有序的发展。为中央与地方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上的协调一致,需要做好中央整体规划与三方面工作的衔接,一是在做好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实现与地方规划间的衔接,二是与地方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相衔接,三是与地方电源结构、电网规划相衔接,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确保中央整体规划的科学性。

  对风电并网难作出调整

  《修正案》的第十四条约定“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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