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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彰显推动低碳经济的国家意志

2010-03-25 来源:经济参考报 浏览数:2079

  《修正案》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条文中提到的“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项目”如何来界定是一个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建议考虑由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独立于电网和电源企业的第三方进行界定,这样才能确保电网与电源企业的安全运行与平等合作关系。

  为电价下调建立配套培育机制

  《修正案》中提到“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方面电价的最终确定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电价的未来走势是逐步降低的,一直会以最低价作为后续项目电价批复的上限,可以说是“每况愈下”。我们应该预计到,在这样一个鼓励电价压缩的机制下,如果发电模式本身的经济性无法得到实质的提升,必将引致项目投资的短期化行为,乃至出现价格战,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为形成一个真正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利环境,国家应进一步参考和吸收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实践,继续加大电力体制改革,另外也应在诸如金融扶持、会计核算、税收优惠等政策法规进行多层面、多维度的通盘考虑,形成相互关联的立法、行政与市场的组合拳,才能确保国家可再生能源战略的实施效果。

  发展基金的管理运作还有不确定性

  《修正案》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以下事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但是财政专项资金和电价附加收入等两项主要资金来源的落实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发展基金的总盘子有多大,未来的增减趋势、使用范围与优先扶持方向尚未明确,而包括电价附加收入的提取比例、提取方式在内的资金到位的强制性措施也未明确,这些都是业界较为关注的事项,建议国家应尽快明确《修正案》的具体实施细则。一方面尽快将政策落在实处,另一方面避免出现政策寻租的情况,最终使发展基金的导向作用、扶持作用与再分配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谭建生作者为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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