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重点市场分类指导。制定重点市场开拓战略和规划,支持引导企业重点开拓出口潜力巨大的中东、拉美、非洲等新兴市场,巩固出口有望继续增长的北美、欧洲、亚太等传统市场。
(十一)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海外营销网络和售后维修服务体系。鼓励企业有计划地针对不同市场、不同产品,采取与国外渠道商合作、自建营销网络等方式,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加强售后维修服务。
(十二)鼓励企业加大对重点市场投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重点市场加大投资,建厂设点,扩大海外生产规模,贴近销售市场,带动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十三)开展贸易促进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览会。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原则,打造汽车零部件、消费电子、机床等重点行业国际专业展览会。
(十四)推动机电产业国际交流合作。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机电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建立产业技术合作机制。发挥外商投资对优化出口结构的积极作用。选择与我国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企业分行业、分项目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优化出口经营主体结构
(十五)加强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机电出口企业信用记录统计制度,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分类,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或推荐我国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实施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
(十六)建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有效机制。按照"政府指导、商会协调、企业自律"原则,完善汽车、摩托车规范出口秩序办法和电信设备出口竞争自律公约机制。选择若干出口秩序混乱的重点产品,针对产品特点,采取由具备资质的生产企业授权经营或签署竞争自律公约等做法,规范企业出口经营行为。
(十七)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协调作用。发挥中介机构桥梁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组织企业防范和应对贸易摩擦,切实维护我国产业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权益。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十八)继续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作用,鼓励国内银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出口提供信贷支持,支持船舶、电力、通讯、铁路、冶金等装备制造业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十九)加大中小企业出口融资支持。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前提下,发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出口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作用,为符合国家政策方向且风险可控的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和保险,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机电企业出口的融资支持。
(二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全面推进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投融资。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一)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完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机制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政策,提高货物通关和商品检验效率,减轻出口企业负担,充分利用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合作项目,为出口企业营造便利的贸易环境。
六、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贸易环境
(二十二)加强公共信息服务。加强对重点机电出口市场准入政策、技术法规、认证和产品标准的收集、整理、翻译等工作,帮助企业了解主要进口国的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指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建立企业出口管制培训机制,宣传介绍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决议内容,帮助企业提高在对外出口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十三)推动出口产品检验双边互认。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推动与其他国家实现产品检验结果的双边互认工作,有步骤地实现与中东、非洲、中南美洲等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地区签订出口产品检验互认协议。
(二十四)推动商务人员出国签证便利化。选择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重点市场,推进签订商务签证互惠协议,为国内企业商务人员出国提供签证便利。
(二十五)完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加快建立机电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应对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贸易摩擦相关信息。指导和培训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的作用,综合运用对外交涉、游说、宣传等多种手段,化解国际贸易摩擦。
(二十六)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作用。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要积极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七)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形势下机电产品出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进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和转变出口发展方式工作。
商务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银监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