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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颁布

2011-10-20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浏览数:1475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近日颁布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旨在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与地(市)级及以上电网并网运行的火力、水力、风力发电机组。《办法》提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的相关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办法》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工作程序和要求、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新建火力发电机组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新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要求完成单台机组调试启动试运、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办法》对新建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的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简称调试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调试期间如国家调整标杆上网电价,则调价时点后的调试电价按照调整后价格的相应比例执行。
  《办法》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纳入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补偿资金,其余计入电网企业收入。电网企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规定管理使用辅助服务补偿资金,按年度向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尚未建立辅助服务补偿机制的地区,应按年度将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的50%补偿给为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提供辅助服务的发电企业,具体补偿办法由所在电网企业商有关发电企业提出,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办法》还对在役机组退出商业运营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办法》明确,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电力监管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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