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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12-20 来源:财政部 浏览数:1647

  第十九条 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单位及责任人,由财政、价格、能源、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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