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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导海南诉华锐风电被驳回 北京成诉讼主战场

2012-02-0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数:810

  尽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美国超导及其关联企业(下称“超导”)针对华锐风电(601558,股吧)(601558)的起诉,但两者间的诉讼仍未完全了结。
  2月4日华锐风电公告称,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了解,2011年10月,超导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计算机软件侵权起诉大连国通与华能海南公司,后又于12月撤回对华能海南公司的诉讼并请求追加华锐风电为该案被告。美国超导主要向华锐风电提供PM1000和PM3000变频器两大类核心部件产品。
  华锐风电随后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华锐风电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是在其与超导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已有相关仲裁协议,双方已约定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2012年1月6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华锐风电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做出了上述裁定。
  有律师表示,事实上,超导在追加华锐风电为被告前,就已经与华锐风电合同纠纷一事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合同争议的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华锐风电支付货款等约4.2亿元人民币。此后,华锐风电向仲裁庭提交反请求,请求裁决超导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超过12亿元人民币。
  由此可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或许是认定超导的侵权主张属于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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