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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意见的公示

2012-03-02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浏览数:2281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征求对《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意见的公示  
工厅联消费函〔2012〕63号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起草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3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们。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   
  邮编:100846                电话:010-68205680  
  传真:010-66017178    电子邮箱:XFPSQGYC@miit.gov.cn
  
  环境保护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243  
  传真:010-66556244    电子邮箱:csc@mep.gov.cn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年第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新建项目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符合《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的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将位于工业园区外的现有项目逐步搬迁入园。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文化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  
  二、生产能力  
  (一)新建、改扩建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建成后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50万千伏安时(按单班8小时计算,下同)。  
  (二)现有铅蓄电池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不应低于20万千伏安时;现有商品极板(指以电池配件形式对外销售的铅蓄电池用极板)生产企业(项目),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  
  (三)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建设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三、禁止建设的项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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