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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已经下发各省

2012-05-08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1707

  记者近日获悉,《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已经下发各省,但正式规划出台日期目前仍未确定。
  根据《讨论稿》,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为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电网企业的配合下,负责所辖区域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据了解,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了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一类是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包括内蒙古东部、内蒙古西部、新疆、甘肃、宁夏、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二类属于可再生能源资源较为丰富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青海、云南;三类属于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丰富地区,包括江苏、湖南、贵州、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四川、安徽、江西;四类属于可再生能源资源不丰富地区,包括浙江、湖北、广西、重庆、海南。
  在以上四类地区中,一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分别为15%、10%,二类地区为6%,三类地区为4%、3%,四类地区为1%。
  在电网方面,2015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5%、3.2%、15%以及10%。
  此外,《讨论稿》中还明确要求大型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占自身比例要达到11%,总发电量要达6.5%。
  在考核方面,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在第二年初对上一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公示。根据各地指标的完成情况,在年度能源消费总量以及节能减排考核时,各地可再生能源消费量按照当年全国平均供电煤耗水平进行一次能源折算,等量从当地能源消费总量额度中扣除。
  “其实上述部分数据在2007年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已经提到过,只不过都没有落实下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权威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配额制也只是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措施,它必须和其他措施相结合。就配额制而言,它只有和先进的技术以及有力的监管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最好的效应。”
  据了解,目前配额制仍在征求各地意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仍将继续听取相关政府部门与研究机构的建议,对《讨论稿》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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