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安徽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大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华能安徽分公司、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远见风能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省风力发电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十二五”末风电并网规模达到150万千瓦的目标,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85号)、《关于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2〕47号)的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风电项目建设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开展测风的风电开发企业,测风满一年后,经自评风能资源满足70米高度年平均风速高于5.5米/秒、风功率密度大于250瓦/平方米、年等效满负荷发电小时数高于1700的基本开发条件,应将测风数据上报省气候中心进行风资源评估,经评估符合风电开发条件的项目,应委托具有新能源或火电专业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可研或预可研报告,并在评估报告出具半年内上报我局申请开展前期工作。
二、已列入核准计划的项目,风电开发企业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抓紧组建项目法人,积极落实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核准计划内项目应在当年上报我局申请核准。
三、已核准的项目,风电开发企业应落实建设资金,尽快组织开工建设。原则上,自核准之日起半年内必须开工,开工以风电场第一台风电机组基础施工为标志。
四、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风电开发企业应加强建设管理,有序安排工程进度。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应完成风机吊装,实现并网运行。
五、省电力公司应积极落实核准计划内项目的电网接入工作,合理安排配套电网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加快已核准项目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确保与风电项目同步投产。
六、风电项目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应积极跟踪项目进度,协助风电开发企业开展前期工作,督促风电开发企业和市供电公司加快项目建设。
七、风电开发企业、省电力公司要定期向我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八、依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于已核准风电项目,未经我局许可,不得改变项目股权结构。
九、我局将优先支持风资源和综合建设条件较好以及电网技术方案明确的项目列入国家核准计划。对于建设进度较快的风电开发企业,将予以重点支持。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