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上述双反调查的反补贴初步裁定结果,初裁认为中国应用级风塔对美国相关产业构成实质损害威胁,认定强制应诉企业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初裁税率为26%,重山风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税率为13.74%,其他中国企业为19.87%。
影响:
在美国商务部公布的调查期,即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内,泰胜风能向美国出口的应用级风塔产品销售收入为0。2012年1月1日起至今,公司累计向美国出口的应用级风塔产品的销售收入为461万美元,所涉项目均已在初裁结果发布之前执行完毕,此次初裁结果对已执行完毕的项目不存在任何影响。
不过,上述裁决对泰胜风能未来在美国市场的出口订单的承接会有一定不利影响。但公司下属泰胜加拿大塔架有限公司建设进展顺利,预计于2012年年底建成并试生产,未来通过其向美出口“应用级风塔”不涉及双反问题。因此,公司认为对未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