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于2012年5月30日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应用级风塔的反补贴调查初裁决定,决定对中国输美涉案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征收13.74%—26%的临时反补贴税。
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风力机械分会)认为,中国风电设备出口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市场竞争优势,是近年来中国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风电设备制造企业较高的管理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规模化生产优势的必然结果,而非低价倾销或政府补贴。美国商务部所谓的“政府补贴”使中国产品在美国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是起诉方妄图利用贸易救济调查打击中国企业,掩盖自身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劣势,这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中国政府对于风电行业的支持政策不仅符合世贸组织规定的,不构成禁止性补贴或专向性补贴,而且符合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的潮流与方向。美国方面如此“保护”不仅不利于中美两国在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也不利于降低美国的大型风电运营商的发电成本,不利于新能源在美国的普及推广。
美国商务部将于2012年7月26日发布反倾销调查初裁。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时间一致性调整的情况下,预计的反补贴和反倾销美国商务终裁时间为2012年10月初,预计的美国贸易委员会损害终裁时间为2012年11月底。
此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12年2月13日发布了损害初裁,认为自中国和越南进口的风塔产品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在目前初裁反补贴税率不是很乐观,反倾销初裁结果还未知的情况下,中国风电塔筒行业无损害应诉的抗辩就显得更加重要。
损害应诉不同于反补贴和反倾销应诉中仅与个别强制应诉企业有关,而是与我们每个会员单位的切身利益相关,如果在损害终裁抗辩中获胜,受益的不仅是塔筒行业,对整体中国风电产业也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目前,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正在积极准备全行业的损害终裁应诉工作。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风力机械分会)要求有关会员单位,团结起来,积极配合和参加损害终裁应诉工作,共同为我国风电产业健康良性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