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已于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顺利通过,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内出台的首部有关于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法制化进程中重要里程碑。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这部地方性法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条款具有操作性、针对性,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气候资源探测的原则和规划、探测审批制度、探测结果的资料汇交、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内容都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能够较好地解决目前我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工作中的诸多问题。
《条例》正式施行后,将更好地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发挥新能源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