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日前颁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风能太阳能属国有。
据称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性法规。“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这则信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众多质疑。企业普遍认为这将增加企业成本,其实是在对民资设立门槛。
6月25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对《中国企业报》记者披露,该《条例》并非最终版本,新《条例》正在修改中,“‘风能太阳能属国有’有些条款在最终版本中将不再体现”。
民资产生出局恐慌
对于黑龙江省人大6月14日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一家风电企业高层表示,“‘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对企业而言,不仅是增加了一个主管部门,还增加了成本增添了企业负担。”
杭州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协会秘书长赵永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利润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加上国家上网电价下调的风险,成本只要增加10%以内,企业就“吃不消了”。
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在电话中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目前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因为目前公告还没有出来。
但对于网上热议的《条例》,马旭清表示,“还属于征求意见稿,与最终条例并不完全相同,有些条款在最终版本中将不再体现。”
马旭清同时透露,最终条例将不涉及开发利用部分,只是从探测和保护角度立法。
“6月14日是省人大表决通过,但在发布实施前还将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告条例内容,网上的条例还是之前的条款,有些条款在审议过程中进行了修改。”马旭清表示。
记者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法制工作动态栏目中看到这样一则消息,标题为《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正式公布。文章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已于2012年6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顺利通过,将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