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台湾经济部门制定了《风力发电离岸系统示范奖励办法》(简称《办法》),对海上示范风电场和示范机组的奖励条件和标准作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设置总规模为10万千瓦~20万千瓦的示范风电场,2台单机容量为3兆瓦以上、安装于5米水深等深线以外海域且属于新出厂的示范风力发电机组可以获得奖励;另外,风电场建设区域必须是该《办法》施行后新设或扩建的。
示范机组的奖励金额以《办法》公告年度海上风力发电机组采购费率每千瓦装机容量初期建设成本的50%为上限,且不得超过示范机组实际建设总费用的50%;示范风电场奖励金额则以新台币2亿5千万元为上限。根据《办法》受到奖励的示范风电场和示范机组,如果之前曾获得过补助、优惠或示范奖励的,主管机关须扣除重复补助部分。
《办法》规定,申请人如果符合奖励资格,需要完成提出申请、资格审核、办理签约、执行、审核拨款、完工并投入运营以及配合提供相关资料等一系列步骤方可获得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