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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2012-08-24 来源:商务部 浏览数:1868

  (六)发放国内企业问卷。
为客观、公正调查和评估被调查措施,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年1月16日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在2012年2月10日之前收到了国内生产企业的问卷答复。
  (七)收集、核实相关补贴事实。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中提交的与被调查措施相关的事实材料进行了梳理、核实,作为调查依据事实。同时,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调查机关自主搜集了其他与被调查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指导手册等操作性文件和项目实施预决算等文件,进行了核实,作为调查依据事实。
  (八)发布延期公告。
  由于被调查措施复杂,为保障调查客观公正,调查机关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2年5月24日发布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将调查期限延至2012年8月25日。
  (九)发布调查初步结论公告。
  2012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6号公告,公布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初步结论,初步认定美国上述被调查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国出口的贸易壁垒。
  (十)初步结论后公告后的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在公告中邀请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初步结论发表评论,并给予20天评论期。2012年6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美国政府对部分程序问题提出评论意见,未对初步结论中对被调查项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及结论提出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及公众未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美国政府评论意见予以了研究考虑。为便于各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调查机关将向国内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发放的问卷及回收的答卷(公开版)、初步调查结论公告附件中提及的美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和补贴措施相关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并向美国政府提供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调查机关于2012年7月4日致函美国政府,请其对调查事实认定及法律分析认定和结论发表评论。针对美方关注的其他问题,调查机关在函中作了说明。
  2012年7月13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就调查中的部分程序问题提交了进一步评论意见,仍未涉及初步结论中被调查项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及结论。2012年7月27日,调查机关致函美国政府,对其评论意见予以回复。
  调查机关已将上述评论意见及复函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
  二、关于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贸易壁垒的调查最终结论
  (一)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Renewable Energy Cost Recovery Incentive Program)对购买本州制造的可再生能源产品提供鼓励措施,在法律上该项目明显背离了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的规定,并构成了根据该协定第3条第2款必须取消的禁止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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