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方风力发电网>看资讯 >产业政策 > 商务部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商务部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2012-08-24 来源:商务部 浏览数:1830

  调查发现,该项目的年度预算为400万美元,每三个月为一期,预算为100万美元,但可临时追加,目前正在执行的第9期预算已追加至150万美元。该项目第7期和第8期分别向540个和567个项目提供返款,金额分别为2,756,951美元和2,419,555美元。
  调查机关认为:
  1、该项目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
  该项目运行中,马萨诸塞州可再生能源中心作为马萨诸塞州政府设立的公共机构,使用马萨诸塞州可再生能源信托基金(公共资金),为马萨诸塞州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现金返款,是政府资金的直接转移,属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a)项(1)(i)中“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的政府做法”。
  可再生能源中心向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现金返款,直接受益者为这些用户。由于使用光伏设备发电成本高于传统发电成本,所以政府对这些用户予以现金返款,进行补偿。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资助,这些用户可能不会购买光伏发电设备。而正是由于政府资助,用户才考虑购买上述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因此,实质上,该资助的最终受益者为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板、转换器等)的生产企业。
  因此,该项目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
  2、该项目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下的禁止性补贴。
  调查机关认为,该项目规定对使用本州指定生产商的光伏发电设备的用户,将提供额外的现金返款。额外现金返款是以使用本州生产的产品为唯一条件。由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规定的“国产货物”并不存在“所有”字样限定,所以包括了以使用“部分”国产货物为唯一条件的补贴情况,也只有这样解释才能防止成员规避第3条的义务。因此,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只给本州生产的设备提供额外返款的做法构成了第3条第1款(b)项规定的进口替代补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属于第3条规定范围内的补贴应被视为专向性补贴”,因此该补贴具有专向性。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成员不得给予或维持第1款所指的补贴”,因此,该补贴应予以禁止。
  3、该项目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按照《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b)项规定,因为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下的补贴是由可再生能源中心提供的政府资金的直接转移,且直接提供给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用户,而非直接给予产品的生产者,不属于政府从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直接给予国内生产者的补贴的支付,根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8款(b)项不能享有免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国民待遇义务的权利。因此,《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适用于该项补贴项目。
  调查机关认为,《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其中包括外国产品的待遇低于“部分”国内同类产品的情况,只有这样解释才能防止成员规避该条的义务。由于该项目额外返款的获得条件导致给予进口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资助金额低于马萨诸塞州生产的同类产品,直接影响和扭曲了进口产品和马萨诸塞州同类产品的竞争条件,造成进口产品所享受待遇低于华盛顿州同类产品的待遇。所以,此项目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3条第4款的规定,违反了美国政府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述条款中应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

【延伸阅读】

标签:

阅读上文 >> 澜溪风电境外投资项目通过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阅读下文 >> 东北电网首次风电与火电互补实时交易成功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注明稿件来源的内容均为转载稿或由企业用户注册发布,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联系我们,同时对于用户评论等信息,本网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本文地址:http://eastwp.net/news/show.php?itemid=13752&page=6

转载本站原创文章请注明来源:东方风力发电网

按分类浏览

点击排行

图文推荐

推荐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