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2〕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中央企业,各可再生能源学会、协会:
为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组织编制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中部分2020年发展目标调整为本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
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专项规划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印发。
附: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改委员会
前言
可再生能源是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永续利用的特点,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能源资源。当前,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世界各国保障能源安全、加强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能源需求持续增长,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我国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环境问题的必由之路。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实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1.4%和15%的目标,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培育和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包括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阐述了2011年至201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及保障措施和实施机制,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依据。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实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1.4%和15%的目标,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培育和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可再生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制订《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包括了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阐述了2011年至2015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及保障措施和实施机制,是“十二五”时期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依据。
目录
一、规划基础和背景
(一)发展基础
(二)发展形势
二、指导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发展水电
(二)加快开发风电
(三)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四)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
(五)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六)合理开发利用地热能
(七)加快推进海洋能技术进步
(八)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展
(九)加快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
四、规划实施
(一)保障措施
(二)实施机制
五、投资估算和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一)投资估算
(二)环境和社会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