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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012-09-06 来源:国家发改委 浏览数:10385

3、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对人才培养机构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培养一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急需的高级复合型人才、高级技术研发人才,在重点院校开办可再生能源专业,将可再生能源产业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教育培训计划。选择一批可再生能源相关学科基础好、科研和教学能力强的大学,设立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增加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点和博士后流动站,鼓励大学与企业联合培养可再生能源高级人才,支持企业建立可再生能源教学实习基地和博士后流动站,在国家派出的访问学者和留学生计划中,把可再生能源人才交流和培养作为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从海外吸;J高端人才。
  4、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健全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并网等产品和技术标准,建设各类可再生能源设备及零部件检测中心,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和工程的认证能力,建设一批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公共测试试验基地或平台,为可再生能源装备和产品认证以及国内自主研制设备提供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监测体系,形成有效的质量监督机制,提高产品可靠性水平。支持相关中介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可再生能源产业和行业组织,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企业、消费者、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规划实施
  (一)保障措施
  为完成好可再生能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目标,采取以下政策和措施:
  1、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考核制度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和总体要求,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各地区和主要能源企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和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各类相关规划,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将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能源企业要承担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社会责任,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技术水平作为企业发展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节能减排、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应对气候变化考核体系中,充分考虑可再生能源的贡献,对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计入总量限额考核指标,鼓励各地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
  2、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度
  根据各地区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电力市场、电网结构及电力输送通道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全社会电力消费量规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承担完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的行政管理责任,电网企业承担其经营区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的实施责任。达到规定规模的大型发电投资经营企业,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和发电量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3、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和财税金融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反映资源稀缺及环境外部成本的能源产品价格和税收形成机制,充分体现可再生能源的环境价值等社会效益,按照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国家补贴标准。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基金的资北极星电力网金来源和数额,以国家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为原则有效使用基金。完善分布式等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贷款支持机制,实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发展的绿色信贷政策。
  4、积极探索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新机制
  继续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融入电力系统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电价机制以及促进区域微电网应用的协调机制。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探索动态可调节负荷管理新模式,与风电等随机性电源相协调。在可再生能源比重高的局部电力系统区域,建立围绕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智能化区域电力运行管理系统,保障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和电网安全运行。建立分布式能源电力并网技术支撑体系和管理体制,鼓励分布式能源自发自用,探索分布式发电多余电力向周边用户供电的机制。完善国家对分布式能源的补贴方式,推广普及分布式能源。
  5、健全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体系
  建设综合协调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实施、产业体系建设的技术服务支撑性力量,加强国家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综合体系及能力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标准体系和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可再生能源设备生产、项目建设和运营资质管理,建立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运行状况和产品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信息统计体系。实行风电、太阳能发电预测预报和并网运行实时调度管理制度,提高电网运行调度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6、加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组织协调
  以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推进可再生能源发展机制创新、协调可再生能源发展为主要任务,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部际协调机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和布局,协调组织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建设。国家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好有关工作。重点包括:完善可再生能源价格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发挥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作用;建立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的电力运行监测评估制度;涉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农业、林业、水利、建筑、科技等领域,按照可再生能源规划实施需要,做好衔接,积极推进落实有关工作。
  (二)实施机制
  1、加强规划协调管理
  加强规划对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作用,既要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也要防止无序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应按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划的总体要求,落实好规划的重点任务。地方和大型能源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应与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相一致,在公布实施前应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确保各级规划衔接一致。
  2、完善信息统计管理
加强可再生能源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可再生能源资源、技术、装备、投资和市场应用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管理制度,加强统计信息平台建设,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可再生能源统计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可再生能源统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数据库建设,并按 照国家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3、建立滚动调整机制
  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形势分析工作,建立年中、年度行业发展形势分析报告制度,及时剖析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掌握规划实施进展。在“十二五”中期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进行评估,评估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规划执行情况和评估意见,适时对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进行动态调整,如市场和国家财政资金具备条件,适度提高发展进度好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指标,使规划更加科学,符合实际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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