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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部组建呼之欲出 或合并15部委能源职能

2012-10-10 来源:经济观察报 浏览数:1486

  目前,业界对是否组建能源部观点基本一致,但是对于如何定义能源部的机构职能却多有争议。
  今年年初,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处处长杨名舟即撰文提出,应尽快成立能源部和能源监管委员会,实行政监分离的新体制。
  按照他的设想建议,能源部要成为中国第一个通过法律授权而不是仅凭“三定”规定设立的行政机构,同时新的部门必须采取政监分离,分别成立能源部和能源监管委员会。
  对于能源部的职能定位,其方案为“战略、安全、科技、信息”,即制定能源战略、规划和政策,调控能源总量平衡,保障能源安全,调整能源结构,推行能源节约,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管理能源信息的统计发布及预测预警,支持能源技术进步等,不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为“市场监管,推动改革”。总的原则是维护能源市场秩序,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公平竞争,反对垄断,监督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开展透明的务实的分门别类的价格监管,可按煤、电、油、核、气、新能源部类分别设置部门,必须真正赋予监管机构市场准入权和价格审批权。
  与杨名舟的方案不同,上述能源研究会的报告则建议不必由发改委转交价格和投资审批权,同时鉴于现状采取政监合一、内部独立的模式,再逐步过渡到政监分离。
  然而,1988年成立的能源部,在1993年撤销的原因,即价格和投资审批权掌握在当时的国家计委手中。
  对此,中国能源研究会能源政策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林卫斌解释说,1988年中国能源市场化改革尚属于探索阶段,政企分开还没有切实推进,煤炭、石油和电力等领域所成立的各类公司还没有脱离行政序列,承担生产经营职能,也承担政府管理职能,而作为核心管理内容的价格和投资的管理权限由国家计委行使,这是1993年撤销能源部的原因。“但1993年以来,能源市场主体已经初步形成了‘政企分开、主体多元、国企主导’的能源组织格局,在发改委不转交价格、投资审批权的情况下,能源部也具有明确且丰富的职能定位。”
  对于这些职能,报告的定位为政策职能、监管职能和改革职能。其中,政策职能包括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税收、补贴政策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监管职能则包括对市场准入、价格、成本、投资和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监管;改革职能则建议将能源体制改革的职能赋予能源部,以制衡价格和投资已握有审批权而不积极推进能源体制改革。
  对于后者,报告特别提出改革应首先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价格与投资审批,对于自然垄断性企业,建议改组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企业。
  具体的,报告建议目前的国家能源委仍作为统筹能源政策与外教、科技、国土、环境等政策的机构,其办公室保留在发改委;价格、投资审批权保留在发改委,跟随市场化改革及监管制度的建设进程,逐渐变行政审批为现代监管的方式;同时将能源局、水利部、工信部、财政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的能源政策职能并入能源部;电监会、能源局、商务部和水利部的部分监管职能并入能源监管局;环境、安全、质量等社会性监管格局不变。
  对于此方案,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表示,能源部如果不拥有价格、投资审批权将很难树立其在能源行业的权威和话语权,更难具有执行力。
  持此观点的还有杨名舟,他在其撰文中也明确表示,如果还是延续现存体制,不转变政府职能,不改变行权方式,则等同虚设,不如不设。
  不过,从该报告的方案来看,由于不触及价格和投资审批等敏感环节,相对于其他的方案建议,其组建的阻力相对较小。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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