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开展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为重点,全面调查重点环境风险源和环境敏感点,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研究环境风险的产生、传播、防控机制。(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国资委)
32.开展环境污染与健康损害调查,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财政部)
33.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环境风险评估规范,完善相关技术政策、标准、工程建设规范。建立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应急处理制度、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
34.对重点风险源、重要和敏感区域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高风险企业要予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停。(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能源局、国资委)
35.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环境应急救援机制,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安全监管总局、水利部、气象局、海洋局、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36.建立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监察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
37.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建立鉴定评估工作机制,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损害评估、损害赔偿以及损害修复技术体系。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
(二)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38.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对核设施影响的分析和预测预警。进一步提高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可靠性。加强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整改,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要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规范核技术利用行为,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大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实施强制退役。(环境保护部、国防科工局、卫生部、气象局、发展改革委、地震局、海洋局)
39.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加强运行核设施安全监管,强化对在建、拟建核设施的安全分析和评估,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完善早期核设施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完善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核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环境保护部、国防科工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教育部)
40.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
(三)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