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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对中国能源投资者的特殊挑战

2012-11-27 来源:《风能》 浏览数:983

  来自中国的投资者与供货商往往会发现中美两国的法制环境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在美国成立公司发行股票一般通过登记注册进行,而不是审批,这比在中国简单得多;而另一方面,美国的普通法体系似乎带有更为浓厚的诉讼色彩。中国企业对于在美国市场中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往往不甚了解。尽管美国长期欢迎外来投资,其法律体系的总体品质与公平性也是公认的美国优势,但这一体系不乏累赘之处。国家安全审查,即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United States,简称CFIUS)的审查,就是对中国能源投资者的一项特殊挑战。中国在美国风能行业进行投资的各方,在完成交易之前应注意评估是否需要通过CFIUS 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
  依据《2007 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of 2007,简称FINSA)对《国防生产法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 tothe Defense Production Act)的最新修正,美国总统有权审查所有“可能导致外方控制美国跨国贸易参与者的合并、收购及接管”。该项权力被依法授予给为达成上述目的而服务于总统的跨机构组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目前,CFIUS 成员包括财政部长(担任主席)、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国土安全部长、能源部长、总检察长、美国贸易代表以及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此外,预算局长、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及国土安全助理与经济政策助理,作为观察员,在适当的时候参与CFIUS 的工作。国家情报局长与劳工部长则是无投票权的当然成员。
  CFIUS 通常采用“自愿”通知程序。但是,如果CFIUS 未得到通知而认为某项交易牵涉到国家安全问题,其也可以在任何时间对受管辖的交易项目主动进行审查。如果CFIUS 判定交易涉及未解决的国家安全事宜,CFIUS 既可以进行交涉,也可以采取诸如要求提供保证书、国家安全局协议书或美国设施意图离岸预告书等缓解措施,还可以建议总统亲自终止该
交易。
  埃克森- 弗洛里奥条款授予总统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威胁到国家安全的”外方合并、收购或接管“美国跨国贸易参与者”的行为,总统可以实施其认为适当的措施,例如中止、禁止或下令撤资。
  埃克森- 弗洛里奥条款没有对国家安全进行定义,因为国会意在允许对该词条进行广义解释。尽管如此,由财政部出版的《CFIUS 国家安全审查操作指南》(Guidance Concerning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Conducted byCFIUS)(简称《指南》)要求CFIUS 成员的审查工作应着眼于“受管辖的交易所引发的真正威胁到国家安全,而不是与其他国家利益有关的事项”。CFIUS 应体认到美国的“繁荣与安全”是“建立在国家开放的基础上的”,从而在对外开放投资的政策框架之下履行职责。
  受管辖的交易
  《2007 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采用“受管辖的交易”这一概念,来确定应受CFIUS审核及调查的交易类型。一般而言,受管辖的交易包括以下几类:
  (1)任何可能导致美国企业受控于“外国人”(该词特指任何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
国实体,以及任何受到或是可受到外国国民、外国政府或外国企业控制的任何实体)的交易;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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