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廷康:美国司法部的律师就认为,因为相关的法规明确地说明总统依照本法案做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就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受司法审查,因此没有法庭,没有司法审查权。我们认为的是,如果美国总统依照法案做出的命令是在法案授权的范围内做出的命令,那么这个命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的。但是,如果总统做出的相关命令超越了相关法规授权的范围,超越法律授权范围做出的决定,应该也必须受到法庭的司法审查和监管。比如说,法律规定了总统有权暂停并且限制或取消一个特定的项目,但是,奥巴马总统在对三一集团和ROSE 在美通电项目的命令中不但取消了项目,而且对三一集团在美的风力发电机的进一步的使用和销售都提出了限制,这就超出了法案的范围。
昨天,法官没有对这起案件的程序审查作出裁定。夏廷康律师相信,法官是因为慎重才没有当庭宣判。
三一集团副总经理、美国罗尔斯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昨天也旁听了案件的庭审。庭审结束后,他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对判决结果表达了期望。
吴佳梁:我们就是希望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决。那么今天的庭审主要是要解决一个地区分区法院有没有权利来审这个总统的案子,现在预期就是说我们希望得到一个结论当然是它有权审。
至于法院什么时候能宣判,夏廷康律师表示无法预测。中国之声和中国广播网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