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电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2010年10月-2011年4月)的通知》,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补贴等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方案提出,此次附加资金补贴范围为2010年10月-2011年4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
方案强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此次电价附加补贴解决。
方案指出,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价附加有结余的省级电网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价附加存在资金缺口的内蒙古、黑龙江等电网企业,应在配额交易完成10个工作日内,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清2010年10月-2011年4月电费(含接网费用补贴)。
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配额交易、电费和补贴结算行为的监管,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电费结算行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记者注意到,此次补贴涉及甘肃、青海、新疆、云南、内蒙古、西藏、四川等七个省份。 列入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包括风力、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等四类,包括中广核、大唐电力等公司均有分公司进入补贴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