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0日,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2]371号文印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文件要求组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同时保留按国能新能[2011]156号文设立的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我国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总站均设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在文件中,国家能源局再次强调了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核准(审批)或列入核准计划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项目,按照项目核准(审批)文件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未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按照该文件的规定,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总站-分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分站是总站派出机构,由总站统一规划,按省或区域合理设置。水电工程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流域、大型基地设立项目站(流域站、基地站)。
在十八大胜利召开,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蓬勃发展,电力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大背景下,国家能源局颁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方案,对于在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加强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