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优先保障新能源发电项目用地,用地类型、标准以及林草地补偿等,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积极落实新能源发电企业优惠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新能源企业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光伏、风力发电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于新能源发电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税务部门给予解决。
九、积极推动新能源发电企业与新能源制造企业相互联合,共同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支持比亚迪、省电子信息集团、深圳拓日和碧辟佳阳等一批省内外实力强、积极性高的企业加速进入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行列。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优先选用省内装备产品,提高项目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应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新能源发电产业的资金支持,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逐步建立新能源发电企业融资担保制度。省产业引导资金将对新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十一、加快新能源发电项目审批进度,对于分布式光伏、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核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