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公司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苏州超导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公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超导的起诉。苏州超导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苏州超导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最新进展情况
苏州超导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的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提审本案,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关于苏州超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相关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6)披露了苏州超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公司在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2012年半年度报告、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了该案的相关进展情况。因公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1209号)。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