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能源、外交、财税、外贸、金融等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境外能源开发利用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完善能源“走出去”备案机制,提高企业参与境外资源开发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国际能源信息平台,开展国际能源储备和应急互助合作,制定能源安全应急预案,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 规划实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
本规划中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能源消费强度等约束性指标,以及国家明确要求考核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逐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和进度,纳入综合考核和绩效评价体系。
本规划中其他指标和能源开发建设、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任务,需要依靠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实现。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机制,不断改善体制和法制环境,保障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做好衔接协调
国家有关专项规划、地方能源规划、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要切实贯彻国家能源战略意图,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重点做好与约束性指标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衔接。已经发布但与本规划总体要求不一致的,应作出相应调整。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编制电力、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能源科技、核电等专项能源规划,落实本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推动能源体制改革,制定和完善价格、财税、投资等政策,加大对能源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能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的支持力度。加强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
三、加强监测评估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应完善规划监督执行制度,跟踪分析规划实施情况,掌握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进度。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全面评估,提出相关对策措施。需要对本规划调整时,及时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