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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配额管理办法或再延迟

2013-04-22 来源:经济观察报 浏览数:1589

  行业期盼已久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出台或再延迟。
  一位能源局官员向本报记者透露,在去年对该办法征求意见后,修改始终难有进展,围绕指标的分配,各省和发电企业存在争议,而且,对于办法的落实,特别是指标的考核,也成为再次修改的最大难点,能源局方面下一步的修订将围绕如何保证指标完成并切实实现。
  与此同时,对于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部分补贴,究竟定为每度0.35元还是0.4元~0.6元区间,上述官员表示,补贴标准还没最终确定,该价格依旧分歧较大。
  配额制度困局
  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出台,可以追溯到2006年,当时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后,即开始酝酿该法的配套措施。作为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办法》被提出。
  此后,2011年《办法》开始起草,至年底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讨论稿)》。2012年5月,该稿下发到各省和电力公司,开始征求意见。
  根据该讨论稿,确定了各配额相关方的主体,其中,控股总装机容量超过500万千瓦的发电企业为承担发电配额义务的主体,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及各省级电网内独立经营的电网企业为承担收购配额义务的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配额指标的消纳。
  与此同时,《办法》根据各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经济总量、电力消费总量以及电力输送能力,确定了四类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地区:一类是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地区,包括内蒙古东部、内蒙古西部、新疆、甘肃、宁夏、陕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二类属于可再生能源资源较为丰富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青海、云南;三类属于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丰富地区,包括江苏、湖南、贵州、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四川、安徽、江西;四类属于可再生能源资源不丰富地区,包括浙江、湖北、广西、重庆、海南。
  在以上四类地区中,一类地区的电力配额指标百分比分别为15%、10%,二类地区为6%,三类地区为4%、3%,四类地区为1%。
  电网方面,2015年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内蒙古电力公司以及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承担的保障性收购指标分别为5%、3.2%、15%以及10%。而对于大型发电企业,也规定其可再生能源发电占自身比例要达到11%,总发电量要达到6.5%。“讨论稿主要是征求各地和各相关企业的意见,然后再对讨论稿作出修改。”上述能源局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
  此间,有消息传出《办法》将在去年年底出台,但现实是未能如期推出。此后,按照国家能源局年初对今年能源工作的安排,《办法》将在今年择机出台。但该官员则对本报表示,由于围绕指标的分配,各省和发电企业存在争议,而且,对于指标的考核,存在落实难度,《办法》的出台有可能再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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