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中对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提出了六项要求。其中,扩大可再生能源基金规模成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按时发放的重要保障。
基金难以满足需求
根据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其中,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主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等相关项目开发。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赵玉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基金有财政部的专项资金约100亿元,电价附加差不多有200多亿元,但是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不断发展,基金还是不能满足日益增长可再生能源装机量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