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6日,奈曼旗公安局将周波一案移送至奈曼旗检察院。奈曼旗检察院受理后,两次退回奈曼旗公安局补充侦查,最终于2010年2月24日向奈曼旗法院提起公诉。
奈曼旗检察院指控周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预付款1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宝华伦公司及其周波的刑事责任。
接到起诉书后,周波及其辩护律师当即向奈曼旗法院提起管辖异议。他们认为,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应当由犯罪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奈曼旗公、检、法等机关对此案无管辖权。奈曼旗法院应当依法将此案退回奈曼旗检察院。
奈曼旗法院就周波案的管辖权问题通过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内蒙古高级法院请示,2010年6月10日,内蒙古高级法院以(2010)内刑二他字第2号文件答复:同意通辽市中级法院的意见,本案应由辽宁省或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此批复,奈曼旗法院裁定,对周波被指控合同诈骗一案中止审理。不久,奈曼旗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对该案撤回起诉,奈曼旗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裁定准许奈曼旗检察院撤诉。
2010年11月12日,周波被奈曼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之后,周波开始奔波在申诉的道路上。2012年上半年,公安部为此事专门成立了督导组,并于2012年6月专程前往内蒙古督办此案。在公安部督导组的督办下,直到2012年9月18日,奈曼旗公安局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以在法定的强制措施解除后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为由决定撤销此案。
至此,这场跨越内蒙古、辽宁两省区,历时三年之久的“合同诈骗案”落下帷幕。
巨额损失谁来赔偿
虽然案子撤销了,但是再次回到营口,眼前的一幕已经人是物非。宝华伦公司的牌子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辽宁华隆风机科技有限公司。周波忍不住悲上心头。
周波告诉记者,为了宝华伦公司,他倾注了无数心血,才将其打造成当时国内少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企业之一。然而,办案机关在他羁押期间,乘人之危,迫使他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将价值5000多万的宝华伦公司以80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数年的努力功亏一篑。
周波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奈曼旗公安局依法向周波追缴1000万元预付款,并强行扣押其30万元作为利息。据了解,这些款项并没有进入奈曼旗公安局的账户,而是分别进入两个其他账户。其中近200万元进入了办案人员个人的账户,其余830余万元则进入了奈曼旗民族职业中学餐饮服务中心的账户。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案件撤销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和查封的与案件相关财产应当返还、解冻或者解封。奈曼旗公安局向周波追缴1000万元预付款及其30万元利息目前在哪里,无从得知。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这1030万元至今没有返还周波。
宝华伦公司及其周波的案子发生后,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兼风能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风能协会理事长、世界风能协会主席贺德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他说,宝华伦公司事件是不应该发生的一个事件。增加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完成能源转型,发展绿色经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一个重要的途径。有诚信从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事业的企业应当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不是毫无事实依据的怀疑和扼杀。
为了协助宝华伦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12年5月4日,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专门就“辽宁宝华伦风机制造有限公司1.3MW风力发电机组”情况作出说明。该委员会认为,宝华伦公司制造的1.3MW风力发电机组是由中航集团直升机研究所设计的定桨距失速型发电机组。该产品组装后在丹麦MITA公司参与下进行了调试,并通知我风能专委会单位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由于当时技术文件尚未完全符合认证要求的原因未进行设计评估,但是风能专委会认为:宝华伦公司制造的1.3兆瓦风力发电机组是一个实际研发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