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晚间,国电南自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华冉建设集团全资子公司--新疆华冉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签署了《关于终止<新疆华冉东方哈密东南部200MW风电项目工程总包合同>的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7.6亿元。
公告称,合同签署后,由于该项目尚需等待国家有权部门的核准,该项目一直未能全面启动。直至2012年8月21日该项目才完成核准程序。由于该项目审批延迟等客观因素,导致该合同未能履行。
随着合同截止期的临近,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对该合同重新评估后认为,该项目的实施风险和预计收益存在不可控因素。为维护国电南自及全体股东利益及防范风险,经与发包方――新疆华冉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终止执行上述合同,并且互不构成违约。
公告称,项目筹备期间,公司实施了项目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产生前期费用合计人民币79.32万元,将计入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当期损益;公司过去2年均未将该项合同金额计入当期订货累计额,因此该项合同的终止对公司2011、2012、2013年度订货金额不会造成实质影响;且该项目的终止不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年度经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