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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 倡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13-08-28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数:1216

    8月27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文简称“报告”)。
  此前一天,在本次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作了该份报告。
  据悉,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5-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报告中一方面强调了中国应该加大力度发展可再生能源,一方面也直言不讳点明了目前《可再生能源法》执行过程中遭遇到的若干问题。
  其中,落实保障性收购以及价格补贴,成为报告关注的焦点。
  “从长远考虑,进一步确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明确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中的总量目标,并落实到能源发展的规划、政策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陈昌智表示。
  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报告称,国家明确提出到2015年和2020年非化石能源分别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11.4%和15%的目标。
  为了保障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与使用,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中明确规定了“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保障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的调研显示,很多地方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都“打了折扣”。
  按照行业术语来说,就是“弃风”现象严重。
  报告透露,目前,国内风电、光伏发电、水电都出现送出和消纳的问题,弃风严重,2012年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的17%左右。
  在风力资源丰富的“三北”地区限电尤其严重,年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大幅下降,吉林从2010年的1941小时下降到2012年的1420小时,一些地方风电限电比例超过40%,给企业经营造成困难。
  之所以出现“弃风”问题,报告归之于“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从法律颁布至今,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相关办法仍未出台,电网企业未按规定收购电量,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乏力。“与之同时,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制约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落实。”报告称。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地方调研时发现,由于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实施节能发电调度,仍采用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让位于火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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