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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重工败诉美国的逻辑

2013-10-28 来源:经济观察报 浏览数:898

  2012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发行政命令,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国湖南三一重工(600031,股吧)集团子公司在美建风力发电厂。10月,三一集团在美国的子公司罗莱斯(Ralls)一纸诉状,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以下称CFIUS)和奥巴马本人作为共同被告上告华盛顿联邦法院,华盛顿法院于2013年3月认定其对此案有管辖权,令此案成为在美国的外资企业起诉CFIUS的“第一案”。然而,本月法院已经做出初审判决,认定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此风电场项目并没有违反美国宪法,而Ralls更于2013年10月16日就此案依法向上诉法庭递交了上诉通知。
  CFIUS成立于1970年代,是以美国财政部为首的由九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员组成的跨机构政府机关,它的主要责任是对可能由外商取得美国企业控制权的并购中危害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调查和核准,并向总统提议是否应当终止或停止其中的某些交易。根据CFIUS目前的审查程序,意图赴美进行并购的外资企业可以自愿将交易申报给CFIUS进行是否侵害国家安全的审查。仅因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不要求向CFIUS申报,是否需要申报,取决于该交易是否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格外引起重视的是,虽然申报是自愿的,但是CFIUS在监督可疑的外商投资行为中,非常积极,他们也可以随时要求未申报的外商交易递交申请。除了2005年中海油收购优尼克公司普遍被看作中国企业并购遭受美国政治因素影响而失败的典型案例之外,华为、西色等中国知名企业在赴美投资的过程中都曾由于CFIUS介入而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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