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建公平、开放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环境,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相关制度
(一)完善用户受电工程业扩报装管理制度。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工作原则、内部职责分工、服务流程和标准,形成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全过程服务体系,规范业扩报装工作的各个工作环节;实行用户工程业务办理全程信息化管理,业务办理与信息录入同步,办理工作单、结果告知书等项目全部档案信息资料实行微机打印,需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必须在打印单上完成,确保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实现业务办理进展情况网上网下实时公开查询。
(二)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准入制度。具备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电力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承装(修、试)资质要求的单位,供电企业不再另设“入围”审查或资质许可。需要单独设定某些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作出明确说明,向市场主体公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健全用户受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应按国家规定,实行业主负责制。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包括统一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的供电配套工程和业主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供电配套工程,下同),除按照有关规定或业主明确要求不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应实行公开招投标。供电企业在依法组织招投标时,应选择中立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投标工作。
二、实现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
供电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用户受电工程业务的“阳光化”管理。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1.供电企业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2.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3.各服务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4.供电方案;
5.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投标结果,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企业名单和合同金额;
6.省或市统一收取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的标准、依据以及收支情况,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7.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