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公开方式
供电企业的信息应通过省级电网企业门户网站、95598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公开栏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要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官方网站链接。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电力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因故不能公开的,需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三)信息公开时限
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应在生效或发生变化之后及时公开。
承接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的名单、合同金额和小区“配套费”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每半年应至少公开一次。
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最迟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竞争
各地应进一步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消除省、市之间的市场壁垒,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竞争的权利。跨省(区)作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要求及时备案,并依法接受其监管。
供电企业应认真清理自行出台的报装管理流程,取消在用户受电工程管理环节设置的障碍,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设计、承装(修、试)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同时,应认真履行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责任,保证相关要求落到实处。
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应具备相关业务许可证和必要的资质条件,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违规转包、分包工程,确保用户受电工程质量;用户应对自行组织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交中间检查、竣工验收等检验申请。
供电企业要进一步规范主业与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关联企业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在人、财、物上的彻底分离,为促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机制环境。
四、加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
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供电企业应及时梳理、汇总设计、施工、设备企业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中发生的未遵循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现象,以及发生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责任问题等相关信息,按照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要求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畅通和完善信息渠道,探索建立承装修试企业信息联络员制度,不断健全12398热线等投诉举报工作制度,密切跟踪了解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发展态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以点及面,带动供电企业不断加强自律,全面提升经营和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和实施细则;积极推进信息平台的建设,搭建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与监管系统平台,公开与用户受电工程相关的信息。
国家能源局及其各派出机构要每年组织对市场运行及开放情况进行抽查,促进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抽查比例不低于20%,并视情况将检查结果通过监管报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作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要推动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档案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与评价制度,有关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家能源局
2013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