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中丹政府合作风能发展项目的中方代表之一、鉴衡认证中心的陈雷杰向本报记者介绍,丹麦的风电开发模式和政府对风电的政策在世界上都是独一无二的。
在风能的开发和利用中,丹麦政府、风电协会、公用事业公司、风机制造商以及公众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公众的高度支持和广泛参与是丹麦风电大发展的关键因素。丹麦政府还把社区居民组织起来,成立投资合作社,使居民成为发电站的股东。以地方或社区为主,建设风电项目是丹麦风电独特的组织形式。目前,全国有 10多万个家庭拥有风电合作社的股份或自己的风机。地方参与风电建设可增加投资扩大装机容量,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矛盾和冲突,使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社区电力自给自足已成为可能。
在鼓励政策方面,陈雷杰特别强调,丹麦的一系列可再生能源法案为风电发展提供了切实保障。丹麦风电发展的动力来自长期稳固的政策支持,而立法是最直接的实现手段。
《可更新能源资源利用法》旨在对安装供给建筑物电力或热量的许多可更新能源设施提供补贴。1988 年为了实施该法,制定了规章,详尽规定了安装何种设施会得到补贴及如何申请,其中风力发电机得到特别关注,后来该法又进行了数次修订。
1999 年制定的《电力供应法》对可再生能源作了详尽的规定:可再生能源的适用范围;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可以按其发电量申请可再生能源凭证,该凭证可用于交易;发电来源证明和环保标志;可再生能源接入费用分摊细则;可再生能源的收购价格;设立了公共服务责任基金。丹麦议会于 2009 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推动法案,是在新形势下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系统思考,具有极强的现实性。
资源整合解决“弃风限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