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创新能源管理方式,强化战略、规划、政策、监管与服务,切实提高能源管理效能。
1、推进能源法制建设。推进《电力法》修订。推动出台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核电管理条例、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配套办法。研究拟订能源监管条例,健全能源监管规章制度。推进能源执法体系和执法能力建设。
2、强化战略规划政策引导。出台国家能源战略行动计划等重大能源战略规划,启动能源“十三五”规划前期研究工作,拟定实施能源发展年度计划,加强能源政策研究,完善重大能源产业政策。
3、创新审批(核准)备案机制。创新能源项目管理方式,更多地通过规划、计划、政策和监管“四位一体”实施项目管理。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凡是能下放的一律下放到地方,凡是能交给市场的一律交给市场。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对于保留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简化项目审批前置条件,建立网上公示和审批制度,加快推进阳光审批、限时办结,提高服务效率和透明度。
4、做好服务能源大省和能源企业工作。发挥对口服务联系能源资源大省工作机制和对口服务地方能源工作联络员机制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合理解决有关诉求,落实区域差别化能源政策,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服务能源企业科学发展协调工作机制作用,及时帮助企业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化解难题,在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
5、加强能源统计监测和预警。加强能源行业统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能源行业统计规范,完善能源统计监测预警机制,启动实施国家能源安全保障信息化工程,加快推进全国能源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建设,为能源科学发展提供决策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