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以大气污染防治为契机,加快淘汰能源行业落后产能,着力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和非化石能源比重。2014年,京津冀鲁分别削减原煤消费300万吨、200万吨、800万吨和400万吨,合计1700万吨;全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3000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200万千瓦;力争实现煤电脱硫比重接近100%,火电脱硝比重达到70%。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京津冀及其周边地区联防联控,制订出台重点省区市能源保障方案,抓好增供外来电力、保障天然气供应、提前供应国V油品等重大项目落地,优化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出台并组织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方案。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发布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提高煤炭洗选加工比例。完善差别化煤炭进口关税政策,鼓励优质煤炭进口,限制高灰、高硫劣质煤炭进口。转变农村用煤方式,逐步降低分散用煤比例。2014年,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降低到65%以下。
严格控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煤电项目。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改建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有序实施“煤改气”。在落实气源、签订供气合同的地区,有序推进“煤改气”,避免一哄而上和供需严重失衡。
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出台成品油质量升级行动计划(2014-2017),大力推进炼油企业升级改造和先进产能布局,确保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
提高天然气供气保障能力。结合各省区市天然气需求情况,制订天然气中长期供应计划。增加常规天然气生产供应,加快开发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推进煤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加快推进输气管道、储气设施和LNG接收站项目建设。完善天然气利用政策,加强需求侧管理,制订有序用气方案和应急预案。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和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加快关闭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继续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2014年,全国淘汰煤炭落后产能3000万吨,煤矿企业数量减少到5500家以内。完善火电淘汰落后产能和“上大压小”后续政策,更多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落后火电机组自然淘汰。科学安排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确保相关设施稳定、达标运行。2015年前,完成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燃煤电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促进能源绿色发展。
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集中送出与就地消纳相结合,稳步推进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安全高效发展核电。2014年,新核准水电装机2000万千瓦,新增风电装机180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400万千瓦(其中分布式占60%),新增核电装机864万千瓦。
积极开发水电。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加快金沙江、澜沧江、大渡河、雅砻江等大型水电基地建设,抓紧外送输电工程建设。研究制订抽水蓄能发展政策,完善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研究优化流域水电站运行管理,提高水能资源梯级利用效能。推动完善水电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探索移民土地补偿费用入股和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定龙头水库征地补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
有序发展风电。制订、完善并实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全额保障性收购等管理办法,逐步降低风电成本,力争2020年前实现与火电平价。下达“十二五”第四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优化风电开发布局,加快东中部和南方地区风能资源开发。制订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风电开发秩序,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有序推进哈密、承德二期、乌兰察布、锡林郭勒、凉山等大型风电基地及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合理确定风电消纳范围,开展风火打捆外送示范,缓解非正常弃风限电问题。稳步发展海上风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