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1.华锐风电(4.13, -0.16, -3.73%)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苏州超导起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南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苏州超导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作为海南诉讼案被告参加诉讼。因公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原告苏州超导的起诉。苏州超导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630号裁定书)裁定由其提审海南诉讼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
2.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6、临2013-001)披露了苏州超导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以下简称“北京诉讼案”)。公司于2011年10月21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2011]一中民初字第15524号),苏州超导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公司。因公司与苏州超导在相关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申请。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于2012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2012]民申字第1209号裁定书)由其提审该案,再审期间原裁定中止执行。
二、最新进展情况
1.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南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海南诉讼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诉讼案的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上述裁定为针对管辖权的终审裁定,确定海南诉讼案、北京诉讼案将由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5号)。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