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华、刘梦然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2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4-016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预计公司201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仍为负值。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现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公司于2014年1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5)。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13年年度经营业绩将继续亏损。
二、若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将连续两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公司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后,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