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