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二)做好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的备案管理
1. 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属于输电、供电业务。电力企业从事跨国(境)电力交易业务,应当向派出机构申请备案。派出机构在电力企业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副本上标注其业务情况。
2. 与国(境)外方签订购售电合同的电力企业负责备案申请工作。
3. 电力企业申请跨国(境)电力业务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基本情况;
(2)有关部门对从事跨国(境)电力业务的批准文件;
(3)与国(境)外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调度协议;
(4)委托国内其他企业参与跨国(境)电力业务活动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事项和受委托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委托合同、协议等;
(5)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电力行业大气污染防治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派出机构对未按规定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依法不予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统一部署,进一步有序做好小火电机组市场退出工作。根据各地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和时间安排,派出机构对到达关停时限的机组要按程序注销其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继续并网运行。
(三)加强对持证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持续性监管。
1. 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对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但环保设施未正常投运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发电企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2. 对于列入脱硫、脱硝、除尘改造计划的发电机组,派出机构应在其许可证中标注改造期限,并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未按期完成改造的机组,应当通知调度机构调后其在发电序位表上的排序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