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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放松证照管制 豁免分布式发电许可

2014-04-2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数:525

  日前,国家能源局下发通知,豁免部分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简化申请流程,为分布式能源、清洁能源发展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
  按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经备案(核准)的分布式能源项目、6MW(不含))以下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发电业务许可。
  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是原国家电监会的遗产。2005年12月1日《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按规定企业在国内从事电力业务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此举是借鉴欧美等国家电力市场改革经验,通过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对电力行业实行调控。
  在国家简政放权的要求下,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由高度集权逐渐放权。2013年12月,国家能源局将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下放到派出机构。能源局此次发文,再豁免部分发电项目业务许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豁免部分电力业务许可
  电力企业人士介绍,实际上原电监会对小水电、小风电的许可管理一直乏力。如云南小水电上千个,具体数量无从统计。这些小电厂在未取得许可证前提下,已经并网发电。
  2012年,原国家电监会调查显示,当年有551家并网发电企业未取得发电许可,多是自备电厂、小水电企业。近年来,新能源项目大量并网,能源管理部门事无巨细的审批已经不可行。
  本次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项目包括: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单站装机容量1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
  能源局通知规定,相关单位、个人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主体在与电网企业办理并网运营手续时,不再要求提供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或其他证明。
  除豁免部分项目外,总装机 6MW(不含)以下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及余热余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业务的企业,可以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
简化内容体现在财务和人事两个方面:成立2年以上的,不再要求提供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最近2年的财务情况说明;成立不足2年的,不再要求企业成立以来的财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企业可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情况说明。
  此外,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其中两项或多项职务。
  分布式能源受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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