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以下措施对供电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考核:
(一)供电企业应每年3月5日前编写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年报,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同时按要求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
(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供电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企业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情况进行统计、评价、形成年报,予以公布。
(三)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将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监管范围,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并通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企业。
(四)供电企业未按照本办法公开有关信息或者公开虚假信息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供电企业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至投诉举报热线12398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