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陆上风电项目
2、海上风电项目
(二)光伏
1、光伏电站(全额上网)
2、分布式光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包含个人光伏发电)
3、光伏项目须纳入国家年度规模计划,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光电建筑补贴的项目不再进行扶持。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新能源工程及示范项目。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产生的电量(风电按上网电量,光伏按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连续5年。单个项目的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陆上风电:0.1元/千瓦时
海上风电:0.2元/千瓦时
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分布式光伏:按照电量消纳用户的类别区分,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个人、学校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如市场成本和国家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可对年度新申请项目度电奖励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其他项目的扶持方式和标准视具体情况另行制订。已享受其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