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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发展还需完善保障和消纳机制

2014-05-07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数:470

  国外促进新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包括固定电价政策、配额制等。我国风电并网消纳存在主要问题还是弃风量、弃风率过高。我国发展新能源目前成本很高且缺乏市场竞争力,存在容量受限、并网难、跨区消纳缺乏统筹等问题。总体来看,我国新能源发展规模并非过快,而是发展模式和平衡出现问题。

  我国新能源发展机制中的鼓励性政策、措施、规划等,主要侧重于新能源制造设备方面、装机容量和项目建设方面,造成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发展迅速,但在消纳方面缺乏相应的机制和政策措施。建议重点从新能源发电量占比、规划协调度、配额制,热电能力及补偿机制、优先调度、输配与售电分开市场机制、法律法规与监管、分布式电源、储能等方面加强建设。

  首先是总量目标如何确定。总量目标不仅应该明确装机规模,还应明确新能源发电总量,以及在总发电量中占比。建立总量目标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统筹协调国家与地方、电源与电网、各行业规划制度。

  在规划方面,应将新能源发展各个环节都落实到规划发展中,并将减排目标、新能源发展目标等纳入规划总体目标中,保证新能源发电总量,并协调新能源和传统能源装机和发电量。在电力电量平衡、负荷预测等规划过程中,给新能源和分布式电源合理地位。此外,需要针对新能源对备用热电这方面的特殊影响,开展专项的消纳和调控规划,通过规划落实调峰电源的建设,落实发达区域电网建设,实现各种能源之间的协调规划和电网与电源的协调规划。

  从调峰能力及补偿机制来看,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火电机组仍是主要调峰电源。随着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的及其间歇性、不可控性、不可预测性,火电机组参与调峰大大影响了自身利用小时数。目前这种情况下,发电厂想方设法回避调峰。在最典型的北方地区,大量的机组改造为热电机组,造成供热能力远远超过供热需求。大量热电机组严重影响系统调峰灵活性。因此,应建立调峰补偿机制,加强对调峰能力的实时监测和监管,推动火电机组深度调峰能力和建设,鼓励热电、核电、自备电厂参与调峰,理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和运行机制,给抽水蓄能系统以合理的盈利模式。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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