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通知
皖能源新能〔2014〕117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有关风电开发企业:
为提高我省风电开发利用效率,加强和规范风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风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风电产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企业测风应按照气象观测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对风电场区域内各布机机位海拔高程落差超过200m的,应至少设立2座塔;超过400m的,应至少设立3座塔,每座塔落差一般在100-150m以内。风资源评估应在测风满一年后开展,评估报告应明确测风塔代表区域,区域内70米高度年平均风速须高于5.5米/秒。省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测风数据进行抽查和补测、验测。
(二)企业申请开展前期工作需明确项目投资主体组成,同时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上报文、具备相关资质单位编制的风资源评估报告和新能源专业工程咨询资格单位编制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风电场年等效利用小时应高于1700小时。
(三)鉴于我省风能资源条件复杂,首次进行风电开发区域,原则上首期项目开发规模控制在5万千瓦左右。
(四)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文件有效期2年。
二、完善年度核准计划管理
风电项目须列入国家年度核准计划后方可开展核准工作,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可申报1个5万千瓦左右风电项目。申报须满足:
(一)对照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项目所在区域不在省禁止开发区域名录。经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文件,不存在军事、矿产和林业等限制性开发因素。
(二)项目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
(三)企业已按国家要求按期完成已列入核准计划项目的核准工作。